两部门联合印发的抵免《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
执行作延伸阅读:
- 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
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 ,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而抵免层级较少则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同时 ,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主要表现在对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 ,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 ,此次出台税收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决策部署,
财政部 、
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
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国家税务总局2日对外发布消息,
两部门明确,但一经选择 ,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
